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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 15 部門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 號)部署要求,鞏固提升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成效,進一步強化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經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加強既有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產權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產權人與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產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產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明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授權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二)落實主體責任。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定期開展安全自查。按照房屋規劃設計用途或者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建設、使用房屋,對房屋進行維護,及時對危房采取封閉停用、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依法依規開展改 (擴)建和裝飾裝修活動。委托開展安全鑒定。主動公示房屋權屬信息、建造時間、結構類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況和房屋安全鑒定、隱患動態排查整治等安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配合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日常巡查和應急處臵等。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作經營用途。
(三)強化屬地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指導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采取發放告知函、簽訂責任書等方式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相關房屋安全責任,建立安全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工作機制,結合各類專業、專項排查整治持續跟蹤問效。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統籌做好房屋自查、日常巡查和隱患整治,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主體責任,及時開展房屋安全自查,組織村(社區)開展日常巡查,將排查情況錄入省城鄉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要采取暫停使用、疏散人群、設臵警示標志等應急處臵措施。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鑒定報告、解危通知書等提出的書面處理意見,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對故意隱瞞房屋安全狀況,出租、出借、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導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組織定期自查。積極推動基層“多網合一”網格化管理模式,將自建房安全納入村(社區)基本網格單元管理,由網格員擔任村(社區)自建房安全管理員。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指導產權人(使用人)定期對房屋開展安全自查,將自查結果報告村(社區)自建房安全管理員,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地質條件、建筑年代、房屋結構、經營用途等實際情況,確定自查周期。
(五)加強日常巡查。2023年10月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員制度、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和經營性自建房“二維碼”信息公開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發現機制。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認真落實房屋日常巡查機制,明確自建房安全管理員,每半年對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組織開展一次集中安全巡查。安全巡查應聚焦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臵區和學校、醫院、景區、工業園區周邊、地質災害易發區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點區域,突出兩層及以上、“限額以上”(投資額超100萬元、建筑面積超500㎡)、人員密集、違規改擴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點房屋。村(社區)自建房安全管理員應不定期開展房屋日常巡查,對巡查發現的房屋隱患問題,應及時向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報告,對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立即采取應急處臵措施。
(六)開展專項排查。發生爆炸、火災、沉降、垮塌、撞擊等突發事件,遇有暴風雪、強降雨、連續降雨等惡劣天氣和地震、洪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房屋安全時,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啟動災害防御應急響應,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技術力量對涉及的經營性自建房進行專項排查。
(七)實施分類整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專業力量對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開展安全鑒定,建立“一棟一策”整治臺賬,按照先急后緩、先大后小的原則,整改完成一戶、銷號一戶。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人員撤離等管控措施,該拆除的依法拆除;對存在設計施工缺陷的,通過除險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處理;對一般性隱患立查立改,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對計劃采取工程措施解危尚未完成工程整治的經營性自建房,要落實掛牌督辦,持續跟蹤問效;對確因拆除影響四鄰房屋安全及其他原因無法拆除的經營性自建房,采取防倒塌支護、硬隔離等管理措施,嚴防人員回流。
(八)徹底消除隱患。所有采取工程措施解危的經營性自 建房,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所轄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消防救援等部門及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共同驗收,驗收達標后予以銷號。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等積極探索符合地方實際的整治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堅決做到“人不進危房、危房不進人”。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應當依法予以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重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及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依法審批。
(九)嚴格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管理。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嚴格按照規劃許可規定的控制性指標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和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嚴禁隨意加大門窗洞口、違規加層加蓋等行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明確驗收主體和流程,指導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依法依規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將經營性自建房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改(擴)建或裝飾裝修房屋的基本信息、經營用途、改(擴)建或裝飾裝修內容等相關信息分類整理上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現場進行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勸阻、制止,將有關情況反饋縣(市、區)綜合執法部門。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應及時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立即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消除安全隱患。嚴格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監管
(十)加強規劃審批管理。各級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新建自建房。城鄉新建經營性自建房應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環節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對城鎮開發邊界外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規劃應編盡編,并依法組織實施。市(區)、縣 (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建筑高度、用地性質等指標,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規劃強制性內容,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的用地、規劃審批管理,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經營性自建房建設,應當依法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指導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相關工作。
(十一)加強建設過程管理。各縣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指導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三層及以上城鄉新建自建房,依法依規實行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明確驗收主體和流程,指導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依法依規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二)加強轉為經營用途房屋監管。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依法依規取得與經營業態相適應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內容和樣式,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依據專業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出具安全鑒定合格證明。縣(市、區)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前應核查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各級消防、公安部門按照監管范圍,加強經營性自建房消防監督管理,指導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經營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對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杜絕新增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
(十三)清查整治違法行為。各市(區)人民政府要指導和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由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等組成的房屋使用安全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嚴厲查處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和經營等審批手續,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封堵占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實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要求等違法行為,對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按職責從嚴從快處臵。
各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為及危險房屋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鼓勵群眾提供違法線索,情況一經查實,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市級人民政府統一制定。
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十四)健全管理機制。各地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要求,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城鎮房屋和農村房屋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強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各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抓好組織實施,落實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充實城鎮房屋專業化管理力量,依托村鎮建設、農業綜合服務、鄉鎮自然資源等機構統籌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強化監管執法保障,定期對一線執法人員開展培訓,提升基層監管執法能力和水平。
(十五)壓實部門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 和“誰審批誰負責”要求,落實好行業監管范圍內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做好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經營性自建房結構安全綜合治理,建立健全多部門協調聯動和全周期監管機制,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結構安全檢查,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加強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做好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各市(區)、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面摸排違法違規建筑底數,嚴格執法,實施整治,及時將房屋違法情況抄告相關部門和單位,防范違法房屋用于經營。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經營性自建房用地、規劃審批管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新建自建房,并定期開展規劃動態監測評估。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強化自建房改(擴)建審批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經查詢比對住建部門城鄉房屋綜合管理平臺信息后,依法辦理以經營性自建房為經營場所(住所)營業執照;依職查處涉及經營性自建房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及違規安裝和使用電梯等行為。
宣傳部門負責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用作旅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教育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用作學校(含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用作民爆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政部門負責用作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用作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單位,網吧、娛樂場所、旅行社等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務部門負責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配合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重大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臵工作,按照職責指導企業加強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部門負責火災撲救及火災事故調查,指導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監管范圍內經營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規劃、支持、指導。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陜西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部署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業領域經營性自建房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規定進行安全鑒定、維修養護等,及時消除隱患,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
(十六)加強部門協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監管,及時推送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相關信息,促進部門間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按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范圍內自建房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各級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審批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各審批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審批后監管,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落實房屋安全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的閉環管理機制。
(十七)強化技術支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排查隊伍,吸收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機構、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農村建設工匠參與,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排查。定期對排查人員開展培訓,提升排查專業化能力和水平,提高排查精準度。
(十八)規范安全鑒定。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公布房屋安全鑒定專業機構名錄。加強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鑒定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開展安全鑒定活動,向鑒定委托人出具符合要求的鑒定報告。鑒定報告內容應包含委托事項、建筑物概況、鑒定依據、工程概況、儀器設備及人員信息、鑒定目的范圍和內容、現場檢查檢測、結構復核驗算、鑒定分析及評級、鑒定結論及建議、附件等內容。建立鑒定項目檔案,確保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數據、
原始資料可追溯,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應對出具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報告。
(十九)加快信息化建設。住房城鄉建設、大數據管理等部門負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采取總體規劃、分期建設的方式,逐步將用地、規劃、設計、施工、驗收、改(擴)建、裝飾裝修和經營等環節信息和業務流程及房屋建成年代、結構類型、排查整治、違建執法和安全鑒定等房屋安全狀況納入系統,形成房屋電子檔案,定期更新數據,加強動態監測,實現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各地要將房屋安全管理系統作為政務信息化重點工作,予以經費保障;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等技術手段,提升數字化監管水平。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及時將每棟新建、改(擴)建經營性自建房建設信息上報系統,形成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
(二十)完善制度機制。各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相關部門要深刻汲取近年來自建房倒塌、火災事故教訓,積極探索創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規范經營性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和經營審批管理,積極開展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試點,總結創新經驗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臺地方性法規,完善經營性自建房質量安全以及房屋檢查、安全鑒定等相關標準。
各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持續加強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加大資金、人員等保障力度,及時消除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