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關于印發2021年第6期“安全知識月月學、事故警鐘月月敲”學習資料的通知
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安全知識月月學、事故警鐘月月敲”2021年第6期資料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討論和實踐應用,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知識水平,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排查和應急管理能力,齊心協力確保全區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穩定的經濟社會環境。
請各單位收集整理好學習情況資料,專檔留存備查。
請各單位將此件發送至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學習。
西安市閻良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6月23日
資料1
習近平對湖北十堰市張灣區艷湖社區
集貿市場燃氣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6月13日6時40分許,湖北十堰市張灣區艷湖社區集貿市場發生燃氣爆炸。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5人死亡、138人受傷,其中重傷37人。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湖北十堰市燃氣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教訓深刻!要全力搶救傷員,做好傷亡人員親屬安撫等善后工作,盡快查明原因,嚴肅追究責任。習近平強調,近期全國多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校園安全事件,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舉一反三、壓實責任,增強政治敏銳性,全面排查各類安全隱患,防范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為建黨百年營造良好氛圍。
資料2
2020年陜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西咸新區涇河新城明珠家居產業有限公司“8·1”較大觸電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20年8月1日8時26分許,西咸新區涇河新城高莊鎮陜西明珠家居產業有限公司鋼結構庫房項目施工現場,3名作業人員在移動腳手架過程中,腳手架頂部不慎觸碰上方架空高壓電線,引發觸電事故,致使3人當場死亡。
二、發生原因
作業人員未經任何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無風險辨識能力,不掌握作業場所重大危險因素,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違規進行高處作業和電焊作業,導致3人觸電死亡。
三、主要教訓
一是企業違法違規建設施工。建設單位明珠家居產業有限公司違反建筑施工和電力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標準,未辦理土地、規劃和施工許可,違規發包,違法進行鋼結構工程建設施工。二是施工單位無資質承攬工程。施工單位陜西華油公司無鋼結構專業施工資質承攬工程。未按規定制定鋼結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擅自降低高壓線垂直安全距離,違規組織人員在電力設施危險區域施工作業,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風險告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三是涇河新城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涇河新城管委會對建筑領域“打非治違”職責認識不清,排查整治違法建設、違規施工行為不細致、不深入,未將非法違法建設項目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對明珠家居違法鋼結構工程未及時查處。
資料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1年6月10日
新《安全生產法》解讀
一、總體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的基礎法、綜合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二、總體宗旨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總體方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四、總體機制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首要任務: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最終目標:保障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和諧、實現安全發展。
法律途徑:全面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擺位、全面提升企業主體責任。
五、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的要求
(一)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
(二)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是全體人員共同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新增職責。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四)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五)關注員工心理、行為習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七)安全生產違法,連續處罰。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八)未出事故也將追究行責。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一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發生事故應及時救治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收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上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十一)重大危險源信息共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十二)不得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勢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十三)增加違法條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十四)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十五)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十六)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將第九十四條改為第九十七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6.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7.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十八)將第九十五條改為第九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十九)將第九十六條改為第九十九條,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第八項: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二十)將第九十八條改為第一百零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3.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5.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二十)將第一百條改為第一百零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將第一百零八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2.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3.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4.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二十二)將第一百零九條改為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