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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西安市閻良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稱“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經營 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x〈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稱“零售點”) 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劃適用于西安市閻良區煙草專賣局管轄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四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禁入區、限制區和一般區。根據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許可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零售點布局禁入區,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 中、小學、幼兒園內及周圍。中、小學包括普通中、 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中、小學、 幼兒園,距離范圍為校門(在校學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間點為圓心,50米為半徑的區域。現有零售戶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不予延續。
(二) 無固定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住所相獨立的。
(三)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
(四) 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機構內的。
(五) 經營場所位于黨政機關內部的。
(六) 醫療衛生機構的治療區域內。
(七) 利用自動售貨機、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以及不能 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 無人超市、無人商店等。
(八) 生產、經營、存儲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如:化工、農藥、油漆等場所,容易造成煙草 制品污染的場所如化妝品店、美容美發、生產加工廠、修理店(與維修區域隔離除外)、公廁、廢品回收點等,原有的許可 證到期后不予延續。
(九) 政府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
(十)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區域。
(十一)其它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除零售點禁入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零售點布局限制區,應當符合下列數量和間距要求,數量已達飽和的不再新增:
(一)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部按小區住宅戶數500戶以內規劃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3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封閉式居民小區外圍臨街的鋪面不受數量限制,執行一般區域間距限制。小區內住宅需要申辦許可證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小區物業辦不擾民證明,同時需滿足與住所完全獨立經營場所, 一層以上住宅不再設置零售點。
(二)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綜合性批發市場的(包含集貿市場、綜合性批發市場和市場臨街道的鋪面)按門面或鋪位總數設置零售點,每250戶設置1個零售點(余數 達200以上的按照250戶計算),不足250戶只設置1個零售點, 各類市場總量最多不得超過20個零售點。
(三) 農村按照村民戶數設置零售點,150戶以下的設置1 個,每超過100戶可增設1個(余數達50戶以上的按100戶計 算);未設置零售點的自然村,可設置1個零售點。
(四) 商用辦公樓宇公共樓層已形成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每棟樓宇可設置1個零售點,非公共樓層不予設置零售點,大型商業綜合體(非臨街)設置零售點,20000平米以下的設置1 個零售點,20000平米以上的可設置2個零售點,各類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最多不得設置超過4個零售點;臨街鋪面不受數量限制,但各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
(五) 高等院校內可設置3個零售點。
(六) 軍隊營區、大型廠礦生產區域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七條 除零售點禁入區、限制區外,道路沿街設置的零售點,為零售點布局一般區,應符合以下限制條件:
1、 同側、異(對)側鄰近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少于 50米,有隔離帶、隔離欄桿行人不能直接通行的對側街道排除在外。
2、 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不予許可。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經營場所需提供 相應安全證明文書。
3、 所申請零售點需具備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且申請人應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使用權。
(1)固定經營場所是指可對消費者全開放的商品銷售和商 品倉儲場所,不包含(有人員居住的)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儲藏室、違法建筑、流動攤點、售貨車、集裝箱屋、 臨時棚舍、市場無圍墻攤位等,不包含無實際商品、無煙草制品展賣的場所,且經營場所應具備基本經營條件,如:經營場所內有明晰的經營用具及經營區域,門頭應與工商營業執照企業名稱相符。
(2)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住所之間完全隔離,且無直接通行出入口。
(3)在農村宅基地上,經營區域必須為與住所隔離封閉式區域,申請人需出具經營場所與住宅的區域劃分證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不得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 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 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 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九條 適用優撫政策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符合以下限制條件:
(一)軍烈屬及持有相關合法證件的殘障人士、孤寡老人等,經考察確屬家庭困難的,對軍烈屬本人或困難家庭中家庭成員提出的申請,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放寬距離和數量限制;
(二) 辦理優撫人群申請時須通過民政部門網絡平臺等渠道嚴格察驗相關證件;
(三) 各類優撫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四)根據地方政府要求,執行當地政府要求的部分優撫政策。
第十條 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的影響。
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 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本規劃所稱“間距”是指申請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零售點之間的距離。
零售點間距應當按照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最近零售點與申請場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 側門近側邊界位置。
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出 (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所在區域零售點間距標準。
第十二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因合理布局規劃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要依法強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辦理審查及后續監管工作意識,文書審查過程中要嚴格核查文書的真實性,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實地核查過程中要通過各種形式的文書明確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包括庫房等)并由申請人或其委托人確認;后續監管中發現持證人存在涉及許可證違法行為的, 要按照相關法律條文依法及時收回、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本規劃所指“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少 于”均不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級煙草專賣局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2020年7月2日西安市閻良區煙草專賣局頒布的《西安市閻良區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規 劃(2020-2024年)》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規劃由西安市閻良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