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所:
現將《西安市閻良區衛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西安市閻良區衛生健康局
2020年4月26日
西安市閻良區衛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衛生計生行政執法程序化、規范化,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衛生健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國衛辦法規函〔2019〕75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局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局法監科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第一項規定的數額;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
(五)局領導經集體討論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是指:
(一)對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采取控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簽發前,由具體承辦業務科室、單位(以下簡稱“承辦機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送審。
需要征求局內其他科室、單位或其他部門意見的,承辦機構應當在送審前征求意見。
承辦機構應當預留法制審核合理時間。
第六條 送審時,承辦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處罰需提交的材料:
1.目錄清單;
2.案件受理記錄;
3.立案報告;
4.主體證明材料和相關證據資料;
5.授權委托書;
6.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超出局機關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7.合議記錄,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8.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9.行政處罰決定書;
10.結案報告。
(二)重大行政強制需提交的材料:
1.目錄清單;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3.衛生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
4.封條、查封、扣押決定書;
5.查封、扣押處理決定書;
6.物品清單;
7.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監科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七條 局法監科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衛生、法律等有關專家、顧問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研討論證,并邀請承辦機構參加;必要時,對復雜、疑難事項征詢上級部門意見。
第八條 承辦機構向局法監科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局法監科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意見,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交承辦機構。
情況復雜或者特殊的,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九條 局法監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處罰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承辦部門是否采納;
(六)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一條 局法監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對局法監科審核意見或建議應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局法監科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局主要領導處理。
未經法制審核或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局法監科審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提交集體討論。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由承辦機構負責執行并做好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局法監科的審核人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