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規(2020)003-閻政辦發〔2020〕17號 |
|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閻政辦發〔2020〕17號 |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西安市閻良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企業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西安市閻良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1日
西安市閻良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區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平抑市場糧價、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以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的糧食。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原糧(小麥)。
第三條區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區人民政府。
第四條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區儲備糧管理機構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儲備糧日常管理工作。
承儲企業可為(國有)糧食企業或民營企業,但必須具有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承儲條件。
第五條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確保購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六條儲備糧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自籌或政策性銀行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劃
第七條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局按照區人民政府下達本區的儲備糧計劃,提出分解落實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征求區財政部門的意見后制定。
第八條區級儲備糧按照儲存年限、庫存品質狀況和市場行情動態管理、適時組織輪換。儲備糧輪換申請,由儲備糧承儲企業提前上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區財政部門共同下發輪換批復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必須確保如數輪入、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存放地點不變,輪換架空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的規定。
第九條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將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應當于計劃執行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抄送區財政部門。
第十條輪換驗收。輪換結束后,承儲企業應立即向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區級儲備糧輪換情況進行驗收。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度、質量標準、技術規范;
(二)對儲備糧的管理必須做到“一符(賬賬相符)、三專(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落實品種、落實數量、落實質量、落實責任)”,實行“四級責任制”制度;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和輪換任務;
(四)對儲備糧質量、儲存品質和儲存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完善的儲備糧質量檔案;
(五)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蟲,防霉、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儲存的地址和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儲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區級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
(三)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換儲備糧的品種、庫號和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及超定額損耗;
(六)儲糧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七)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九)不按倉房設計標準超裝儲備糧。
第十五條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財務情況,并將統計、財務報表按時報送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十六條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
第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全區或者部分鎮街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時;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動用儲備糧,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糧食應急預案提出應急動用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備糧應急動用方案下達應急動用命令,由區儲備糧承儲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儲備糧并下達應急動用命令。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鎮街對儲備糧應急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經區人民政府指令動用儲備糧形成虧損的由區財政負擔,形成盈余的上繳區財政。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應急動用命令。不得破壞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挪用、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第五章 儲備糧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儲備糧的儲存輪換費用,參照市級儲備糧費用的標準核定。由區財政部門和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儲備糧的儲存費用、貸款利息和輪換費用實行年度結清制度。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各項費用等財政資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區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依法定期對承儲企業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的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區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儲備糧管理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閻良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閻良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西安市閻良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閻政辦發〔20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