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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西安市閻良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西安市閻良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基本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4〕23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4〕25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7〕34號)和《關于平穩有序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后征繳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18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閻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閻良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以下統稱“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采取政府組織、稅務征收、銀行代扣的模式。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和社保費用代繳銀行按照職能劃分,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稅務征收、部門協同、街村(社區)督促、強化考核”的征繳工作機制,積極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實現應參盡參、應保盡保。
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稅務部門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閻良區稅務局及各稅務所。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費征管制度;
2.會同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研究制定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根據區政府下達的征繳計劃全面組織征收;
3.社會保險費申報受理、費款征收、會統核算等工作;
4.及時準確的向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反饋征收信息;
5.定期與國庫部門進行對賬;
6.對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目標的確定提出意見,并抓好任務分解落實和執行情況考核;
7.參與社會保險費收入政策制定和調整。
第七條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1.社會保險費的政策執行和經辦服務;
2.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和調整社會保險費政策;
3.辦理社保登記、繳費人政策性補繳費額核定,并將明細信息及時傳達稅務部門;
4.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個人記賬和待遇發放工作;
5.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共享登記數據;
6.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宣傳工作;
7.社保經辦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1.會同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制定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工作經費保障辦法,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按實際需要及時撥付;
2.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街辦、社區(村組)的主要職責為:
1.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政策宣傳、業務咨詢工作,組織開展參保登記工作;
2.轄區內城鄉居民參保材料收集整理、證件核驗、參保信息變更及業務統計信息上報工作;
3.轄區內參保人員保險待遇申請、退保、家庭成員增減、保險關系轉移等業務材料收集及上報工作;
4.轄區內待遇領取人員資格公示、年檢稽核工作;
5.建立參保人員基本情況業務臺賬,做好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參保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范圍: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閻良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且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人員,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根據繳費標準自由選擇繳費檔次,采取多繳多補、多繳多得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補,多繳多得。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籌集標準為分別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計12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閻良戶籍的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的下列人員,可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中小學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本市上學、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參加了城鎮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子女);
2.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3.城鎮集體企業及困難企業中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集標準按照上級部門當年確定的金額執行。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范圍:閻良區農村居民(本戶戶口簿上除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刑人員和在讀大學生及參加其他類型基本醫保外的所有成員),均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人每年的籌資標準按照上級部門當年確定的金額執行。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對繳費個人、重度殘疾人和貧困人員等特殊群體繳費實行的政府補貼政策按照市、區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確定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四章繳費登記與變更
第十四條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人”),由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登記信息,辦理繳費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等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費信息登記后,到稅務部門進行主體登記(如設立稅務登記或組織臨時登記等),需填寫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表,包括基礎信息和參保險種信息;確定社保經辦機構和單位編號。繳費登記表作為社會保險費征管資料歸檔管理。
第十六條單位繳費人的繳費登記內容變更或依法終止繳費行為的,應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參保登記手續。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實行一次征收,按年繳納。征繳工作在區政府主導部署下,由稅務部門會同經辦機構組織進行。稅務部門和經辦機構要落實專人負責保險費的征收、催繳、保險費票款解繳入庫工作。
第十八條繳費人可采取多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主要包括:銀行柜臺繳納、銀行柜員機自助繳納、微信、支付寶繳納、人社通APP自助繳納、繳費窗口繳納等。
第十九條稅務部門定期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及時將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收入解繳國庫,不得隨意壓庫、混庫和挪用費款;稅務、人社、財政、醫保等部門要按月進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收入對賬,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期、準確征繳入庫。
第二十條繳費人必須按照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所確定的征繳標準,按時足額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一條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應按實際繳費數額向繳費人開具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
第二十二條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補繳費及特殊情況的繳費,由繳費人按照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出具的補繳費通知書到稅務部門辦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部門收到繳費人退費申請,經審核后將信息傳遞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由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集中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財政部門認定后,將款項劃入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社保支出戶,人社部門或醫保部門將款項退還繳費人,同時將信息傳遞稅務部門銷號。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繳費具體繳費期限由區政府依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另行發文確定。
第二十五條稅務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征收社會保險費,未經授權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人社部門、醫保部門、稅務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通告社會保險費籌集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費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原《閻良區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閻政發〔2015〕1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