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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閻良區行政審批與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閻良區行政審批與監管信息雙向推送制度》《閻良區行政審批聯合踏勘制度》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7日
閻良區行政審批與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穩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確保依法依規審批和有力有效監管,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閻良區行政審批與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中、省、市“放管服”制度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等政策文件精神。
(二)建立完善行政審批與監管協調工作機制,形成科學有效的長效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審批與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依法依規審批,實現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
(三)搭建行政審批與監管工作良性協調溝通、互動交流平臺,確保有力有效完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等各項工作任務。
(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會議召集
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或分管審改工作副區長為會議召集人,區行政審批局為會議召集部門,區級各審批服務事項部門及監管部門為會議成員單位。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或分管審改工作副區長也可委托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局長召集會議。
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聯席會議組織、聯絡和協調等工作,督促各成員單位落實聯席會議決定,匯總并通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情況。
三、工作規則
(一)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
(二)聯席會議召集。確定議題、召開時間及形式。
(三)參加聯席會議的人員要能夠代表本部門意見,無故缺席或出席會議未發表反對意見的,均視為所在部門同意聯席會議決定。
(四)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系協調工作。
(五)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印發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及決定事項。
(六)聯席會議就某個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形成建議后,報區政府按程序審定。
(七)各成員單位之間要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聯席會議取得實效。
閻良區行政審批與監管信息雙向推送制度
為穩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健全審批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部門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確保審批和監管無縫對接,按照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閻良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人員轉隸及職能劃轉工作方案》(閻政辦發〔2019〕47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推送的主體
審批與監管信息雙向推送的主體為區行政審批局和各監管部門,區行政審批局和監管部門確定專人負責政務服務聯絡,專門負責信息推送、接收、傳達工作,并對推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審批信息的推送
(一)審批過程中需各監管部門提供行業禁入對象、總量控制參數、監測數據、專項或行業規劃、專家評審意見、公共資源配置、安全生產數據的,監管部門在收到區行政審批局需求信息后應及時提供,或協助聯系相關單位獲取相關信息。
(二)審批事項辦結后,區行政審批局在做出審批決定(含許可和注銷)第一時間推送到相關監管部門,由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能。
(三)區行政審批局應對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的審批事項啟動核查程序,對其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依法進行核實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推送至監管部門。區行政審批局核實處理結果與監管部門意見仍不一致的,提交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三、監管信息的推送
(一)監管過程中,監管部門如發現問題認為需要變更、撤回、撤銷相關行政審批決定,或已作出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第一時間將信息推送至區行政審批局,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行政審批事項如遇法律、法規修訂或政策調整等情況,各監管部門應第一時間告知區行政審批局,有審批操作規范的一并推送。
(三)監管部門就相應的法律法規培訓、資質考試和業務學習等信息,應第一時間推送至區行政審批局,區行政審批局應派員參加有關學習培訓。
(四)監管部門應將上級各主管單位的來文、專項行動,涉及行政審批的相關要求、行業禁令、技術指導等文件,第一時間轉達區行政審批局,確保信息暢通、審管聯動。
四、信息雙向推送要求
(一)推送信息主要內容應有項目名稱、地址、審批時間、審批文號、聯系人、聯系方式及推送人姓名、聯系方式。
(二)除行政審批信息外,其他信息推送時限應即時推送。所有信息推送時間以公文傳輸平臺信息發出時間為準;書面形式推送的,以簽收時間為準;需按承諾時限完成的,從信息接收時開始計時。
(三)監管部門如對推送的審批決定信息有異議的,收到信息后應及時向區行政審批局書面提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四)審批和監管部門要暢通信息渠道,加強協調聯動,杜絕審批上的漏洞和監管上的盲點出現。
(五)信息聯絡員在信息推送工作中拖沓、敷衍塞責、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在信息推送中未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如造成不良影響,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閻良區行政審批聯合踏勘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現場聯合踏勘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服務質量與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聯合踏勘,指涉及重大行政審批或特殊專業行政審批時,需要兩個及以上部門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確認、檢查、勘驗等行為。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全面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陜辦字〔2018〕97號)要求,區行政審批局開展現場踏勘工作時,根據項目需要,可通知原審批部門開展聯合踏勘,也可委托原審批部門踏勘,原審批部門在車輛、技術設備、人員等方面全力保障。
區行政審批局通知或委托原審批部門可開展專家評審、現場踏勘、檢驗檢測等關鍵環節工作。受委托開展踏勘工作,原審批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相關結論書面反饋至區行政審批局。
行政審批現場聯合踏勘工作應遵循“一家牽頭、多家響應、按期踏勘、缺席默認”的原則,確保高效、便捷、公開、公平、公正、廉潔。
第三條 需聯合踏勘的,區行政審批局為牽頭部門,其他聯合踏勘單位為參與部門,具體踏勘工作由區行政審批局相關審批科、技術保障中心與監管部門共同完成。
第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需要聯合踏勘的,牽頭或邀請部門應向聯合踏勘部門制發《聯合踏勘通知單》,《通知單》內容包括現場踏勘的法律依據、執行主體、承諾時間等。聯合踏勘部門接到通知單后,1個工作日內向牽頭或邀請部門反饋情況,并派出在編在崗且具備2年以上行業監管經驗的人員,參與聯合踏勘。如不需要參與聯合踏勘,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條 踏勘承諾時限是指從接到踏勘任務到提交踏勘結論承諾完成的時間。聯合踏勘部門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踏勘任務。因申請人整改、不可抗力等原因占用的時間,不在承諾時限內。
第六條 區行政審批局應當組織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含聯合踏勘參與部門的人員)開展現場踏勘工作。踏勘人員要具備履行現場踏勘職責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參加人員有制服的應著規范的工作制服,攜帶工作證件與攝像拍照設備。
第七條 現場踏勘程序:
(一)明確踏勘任務。接到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后,牽頭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需要聯合踏勘的,發出《聯合踏勘通知單》。窗口工作人員應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踏勘所必需的法定條件、程序和要件資料。
(二)確定踏勘時間。根據踏勘任務和法定條件等,《聯合踏勘通知單》應明確載明踏勘時間。
(三)依法現場踏勘。踏勘人員遵照通知單載明的踏勘時間抵達踏勘現場,依法按程序向申請人出示證件后,按要求逐一調查、核實、確認、檢查、勘驗現場,以文字、錄像、圖片、錄音等形式記錄現場踏勘情況。對現場踏勘情況,依法需要申請人現場簽字認可的,應告知申請人在現場踏勘資料的相應簽字欄簽字確認并加按指印。
(四)形成踏勘結論。聯合踏勘結束后,應現場出具踏勘結論的,當場出具踏勘結論,申請人與踏勘人員應當在踏勘結論上簽字確認;因特殊原因需要事后出具踏勘結論的,原則上于法定時限內出具踏勘結論;相關部門應出具專業檢驗、檢測和檢疫報告,需要專業論證的出具踏勘結論,時間可酌情延長。
初次踏勘結論不符合申請事項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可申請整改,踏勘人員應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后,應再次組織踏勘。
第八條 無故不參加踏勘或參加踏勘應當簽署意見而未簽署意見的,視為現場踏勘無意見,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由相應部門承擔。
第九條 現場踏勘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圖像、視頻等全過程工作記錄,及時將現場有關資料等按照歸檔范圍收集齊全,按要求整理、匯總、立卷,并移交牽頭部門集中管理。
第十條 現場踏勘完成后,對依法需要公開的現場踏勘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對現場踏勘有其他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聯合踏勘時共同簽署踏勘結論的,區行政審批局與聯合踏勘的部門共同對踏勘結論及程序負責;區行政審批局通知原審批部門參加踏勘,參加踏勘部門不簽署意見的,區行政審批局對踏勘結論及程序負責;受委托開展踏勘工作的,受委托部門對踏勘結論及程序負責。
第十三條 踏勘人員履職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從正式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