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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文化、旅游、體育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旅游業、體育事業和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游、體育和文物領域體制機制改革;指導、推進全區文化、旅游、體育和文物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游、體育和文物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三)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深入推進文化惠民工程;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對文化市場進行行業監管。
(四)擬訂全區文化設施建設布局;指導基層和駐區各單位的文化工作;指導全區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
(五)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六)負責全區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經營主體的監管;負責文化市場稽查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體育經營活動及演藝活動進行行業監管。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推進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旅游設施建設;組織全區旅游形象推廣,制定全區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對旅游市場進行行業監管。
(九)統籌推進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展。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推進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
(十)承擔規范全區旅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游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范全區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
(十一)負責全區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旅游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區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旅游人才培訓規劃。
(十二)統籌規劃全區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
(十三)統籌規劃全區競技體育發展及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加強體育后備人才隊伍建設;統籌規劃體育產業的發展,規范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十四)對全區文物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和協調全區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五)指導、督促、檢查全區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申報全區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古建筑維修項目;依法監督和管理文物的流通,征集流散文物;管理文物專項經費并監督使用;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文物相關產業發展項目的有關協調、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文物相關產業發展有關工作。
(十七)指導、管理全區文化、旅游、體育和文物事業的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
(十八)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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