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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610114013443185P/2019-002197 | 發布日期 | 2019-06-23 09:03 | 來 源 | 閻良區數據信息中心 |
| 內容概述 | 西安市閻良區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第一條為規范本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第四條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承擔區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 ||||
西安市閻良區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按照“涉及誰、誰澄清”的責任要求,各單位依據各自行政職能承擔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承擔區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通過來人、來電、網絡等多種渠道,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條 發現涉及本區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發布會等渠道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本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外,以各單位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澄清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報區政府批準。
第八條 對未及時澄清本區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主辦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 閻良區數據和行政審批服務局技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