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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610114013443185P/2020-003328 | 發布日期 | 2020-03-06 10:19 | 來 源 | 閻良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 |
| 內容概述 | 職權名稱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職權類型行政處罰法定期限無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承諾期限無實施機關西安市閻良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咨詢電話86861899責任處室糧食管理科監督投訴電話86861899辦事對象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辦理地點、時間延安路12號發改委三樓糧食管理科,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節假日休息)9:00-12:00,14:00-18:00(7、8月為15:00-18:00)收費情況無法定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 職權名稱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
|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法定期限 | 無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無 |
| 實施機關 | 西安市閻良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咨詢電話 | 86861899 |
| 責任處室 | 糧食管理科 | 監督投訴電話 | 86861899 |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延安路12號發改委三樓糧食管理科,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節假日休息)9:00-12:00,14:00-18:00(7、8月為15:00-18:00) |
| 收費情況 | 無 | ||
| 法定依據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
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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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 立案階段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和計劃,以及日常監督發現的線索或者群眾舉報的和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案件開展監督檢查。 | ||
| 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護有關秘密。 | |||
| 審查階段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人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 |||
| 告知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 |||
| 決定階段責任:糧食部門收到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依照法定權限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 |||
| 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 |||
| 執行階段責任:依照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告》(2014年第3號) | ||
| 事項編碼 | 61011400013CF0010010 | ||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主辦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 閻良區數據和行政審批服務局技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