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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閻良區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及“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動向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示內容
第四條 民政行政執法事前公示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區民政局相關執法科室(單位)的職責分工、執法范圍、執法區域等,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民政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公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三)執法權限。公示區民政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監督)等職權范圍。
(四)執法程序。公示民政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區民政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六)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舉報。公示區民政局綜合科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五條 民政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三節 事后公示內容
第六條 民政行政執法事后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公示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二)行政檢查(行政監督)。公示行政檢查(行政監督)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七條 民政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八條 民政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域名網站或傳統媒體、辦公場所等,積極開發探索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新媒體,并建立動態管理更新機制,實現民政行政執法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三章公示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示程序
第九條 事前公示內容、責任單位。區民政局行政執法權力清單和罰沒清單以及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和執法人員清單等事前公開的信息內容,由相關科室(單位)負責提供,基層政權和福利科負責匯總后由辦公室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
第十條 新頒布、修改、廢止的民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民政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在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科室(單位)向基層政權和福利科提供,按程序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一條 民政行政執法事后公開程序包括:
(一)公開時限。民政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由相關執法處室(單位)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報局綜合科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按照“雙隨機”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執法處室(單位)提供內容,綜合科負責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二)公開期限。民政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二條: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區民政局各相關科室(單位)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向基層政權和福利科提供公示內容。局綜合科負責提供技術和操作支持。
第十三條: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區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由相關科室(單位)負責提供,涉及重大事項需經過法制審核后報請局黨委會討論通過,局綜合科負責發布。
第十四條: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民政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由公示該信息的科室(單位)調查核實后,以適當的方式澄清,及時更正,并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區民政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民政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區民政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