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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抽查項目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比例和頻次 |
1 | 對易燃易爆等場所防雷裝置安裝、使用情況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省、市、區氣象主管機構 | 易燃易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等場所的防雷裝置 | 1.是否按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2.已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并符合使用要求。 | 定向與不定項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 | 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頻次為每年一次 |
2 | 對易燃易爆等建設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為的檢查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第687號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省、市、區氣象主管機構 | 相關企事業單位 | 1.是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2.防雷裝置設計是否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 3.防雷裝置是否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4.申請單位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 5.被許可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 | 定向與不定項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 | 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頻次為每年一次 |
3 | 對升放/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施放氣球活動的檢查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第二十五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 | 從事升放/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的企事業單位 | 1.申請單位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2.被許可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 3.被許可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放活動許可。 4.是否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 5.是否未取得升放/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活動。 6.是否未經批準擅自升放/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 7.是否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 8.是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9.是否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 10.是否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 11.升放/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過程中是否未指定專人值守。 12.施放系留氣球是否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 13.是否未及時報告施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14.是否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 定向與不定項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 | 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頻次為每年一次 |
4 | 對發布、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行為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4.《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社會發布、傳播或者拒絕與延遲按正常途徑發布、傳播天氣、氣候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不良影響,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省、市、區氣象主管機構 | 社會組織和個人 | 1.是否非法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2.是否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 3.是否傳播虛假氣象預報。 4.是否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 5.是否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 6.是否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 7.是否拒絕與延遲按正常途徑發布、傳播天氣、氣候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 | 定向與不定項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 | 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頻次為每年一次 |
5 | 對氣象信息服務行為的檢查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六條:禁止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下列活動:(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擅自在國防及軍事設施、軍事敏感區域、尚未對外開放地區和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區域設立氣象探測站(點)。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九條: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安全、保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省、市、區氣象主管機構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1.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是否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 2.使用的氣象資料是否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3.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是否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4.是否擅自在國防及軍事設施、軍事敏感區域、尚未對外開放地區和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區域設立氣象探測站(點)。 5.是否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6.外國組織和個人是否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7.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中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行為。 | 定向與不定項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網絡監測 | 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頻次為每年一次 |
6 | 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的,依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省、市、區氣象主管機構 | 社會組織和個人 | 1.是否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 2.是否侵占氣象設施用地。 3.是否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志。 4.是否出現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燒等行為。 5.是否干擾、擠占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 6.是否設置影響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功能的干擾源。 7.是否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規定要求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種植高度超過規定要求的樹木、作物等。 8.是否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9.是否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10.是否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鐵路、公路、人工建造的水體。 11.是否在規定范圍內設置阻擋氣象氣球升空或者可能影響準確獲取觀測資料的障礙物。 | 現場檢查,網絡監測 | 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頻次為每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