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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強化區人社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根據行政執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人社局依法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以及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實行合議制度。案件合議委員會為合議決定機構。
案件承辦機構指承辦案件的局屬單位及各科室。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區人社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以及能夠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案件合議,是指局屬單位或各科室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以及因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由區人社局的案件合議委員會對擬作出的決定、裁決結果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準備及答辯理由等情況進行合議。
執法決定未經合議或合議未通過的,局屬單位、各科室不得作出重大決定。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合議委員會指定本單位公職律師和1名工作人員具體承辦。
第五條 案件合議委員會主任由區人社局局長擔任,各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社保科、勞動仲裁院負責人以及本單位公職律師為固定成員,其他局屬單位、機關科室負責人為非固定成員。
合議會議原則上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合議委員會的固定成員應當參加合議會議;因事不能參加的,應報主任批準。案件承辦單位、科室的負責人及具體辦案人員應參加合議會議,由案件承辦單位、科室的負責人向合議委員會匯報案件基本情況,由參會的合議委員會成員發表意見,并形成統一意見。
第六條 合議會議至少由5名合議委員會成員參加,人員原則上為單數。
第七條 案件合議委員會下設法制審核辦公室,負責人由社保科科長兼任,工作人員由相關科室人員組成(包括就業科、勞動仲裁院、勞動監察大隊各1名工作人員及公職律師),負責辦理合議委員會日常事務。具體包括合議會議召集、會議記錄及案件初審等工作。
第八條 案件合議的方式:
(一)召開案件合議會議;
(二)對局屬單位、各科室提交審查的案件進行書面審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合議委員會合議:
(一)勞動監察大隊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二)對工傷認定申請擬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案件;
(三)因局屬單位、各科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
(四)局屬單位、各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認為應當提交案件合議委員會審查的案件;
(五)其他案件合議委員會認為屬于重大案件情形的;
(六)其他行政執法案件。
第十條 經法制審核辦公室初審,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可以建議合議委員會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經合議委員會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案件提交合議程序:
(一)勞動監察大隊依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的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其內容應當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證據、辦案程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條、款、項、處罰建議及承辦人簽字等,將處罰建議及案件卷宗交法制審核辦公室審核;
工傷認定案件調查終結后,將擬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意見及案件卷宗內容等交法制審核辦公室審核;
因局屬單位、各科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各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匯報后交法制審核辦公室,由合議委員會指定1名公職律師和局屬單位、科室的工作人員共同辦理。
(二)法制審核辦公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2日內對案情及調查材料進行初審,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相關證據材料。
(三)法制審核辦公室提出修改建議的案件,案件承辦機構修正、糾正或補充后,應重新將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法制審核辦公室。
(四)合議會議由法制審核辦公室組織召開,應將案件統一提交合議委員會合議。經合議委員會主任同意進行書面審查的案件,可以不召開會議,應將案件案卷交各成員傳閱,形成統一意見后,由法制審核辦公室負責人、合議委員會副主任、主任簽字確認。
(五)采取開會方式的,法制審核辦公室在召開合議會議前應將案件案卷交合議委員會成員傳閱。
(六)合議會議討論案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二條 案件合議會議召開時間原則上為每周三下午。局屬單位、各科室須每周一將案件交法制審核辦公室審核。
第十三條 召開合議會議具體流程:
(一)主持人宣布合議會議開始,并提出合議議題。
(二)案件承辦機構介紹案情、報告調查取證及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答疑。
(三)合議成員依次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對合議意見進行歸納總結,并提出合議結論和建議。
(五)參加合議的成員對主持人的歸納意見表態,形成案件合議決定。
(六)參加合議的成員核對《案件合議記錄》并簽字。
第十四條 對提交審查的行政處罰案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提出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決定行政處罰,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聽證通知書》;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或者違法主體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進一步處理的,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理建議;
(四)違法行為依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
(五)違法行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決定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等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對提交審查的工傷認定案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提出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工傷;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繼續開展調查或補充相關證據;
(三)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工傷。
第十六條 對提交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根據案件基本情況提出答辯意見、指定辦案人員。
第十七條 合議會議的決定為區人社局最終決定,辦案單位、科室必須嚴格按照合議會議決定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并執行發文程序。確需變更或撤銷合議會議決定,應另行召開合議會議重新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法制審核辦公室應做好案件合議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合議委員意見,對提交審查案件的不同意見也應記錄在卷。合議會議記錄應交參會人員簽名確認。將記錄作為案卷文書存檔。
第十九條 合議會議參加人員應當對案件審查事項予以保密。會議記錄、會議紀要非經批準不得對外公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