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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文書、錄像、照相、錄音等設備對行政許可(確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進行的全過程記錄的活動和結果。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真實、合法、高效和嚴密的原則,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階段、場景的不同,采取適宜的方式和手段進行全過程記錄。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含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兩種方式。文字記錄涉及執法文書制作的,應當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推行使用執法記錄儀。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于記錄執法過程的便攜式設備。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時,涉及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場的,應當事先告知對方,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我們本次行政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記錄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的監督和取證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許可(確認)全過程記錄
第八條 對行政許可(確認)的受理和送達活動,通過人社服務大廳視頻監控和執法文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的全過程記錄。
第九條 行政許可(確認)工作人員通過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制作或者送達受理、不予受理、補正通知、準予許可(確認)、不予許可(確認)、送達回證等文書,對受理和送達進行全過程的文字記錄。
第十條 在行政許可(確認)審查中,依法需要聽證和專家評審的,行政許可(確認)工作人員應當通過音視頻監控設備對聽證會和專家評審會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并通過制作聽證筆錄、專家討論記錄等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一條 在行政許可(確認)審查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面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行政許可(確認)工作人員應當對聽取陳述、申辯的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并制作筆錄。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確認)的內部審批環節以及做出行政許可有關決定,通過有關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第三章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述行政檢查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行政檢查的文字記錄采用制作執法文書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車輛的使用情況;
(二)執法人員風紀;
(三)被檢查對象的情況;
(四)被檢查的場所、物品等情況;
(五)檢查行為的實施情況;
(六)需要重點記錄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
第十七條 案件的調查取證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調查取證的全過程文字記錄通過制作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抽樣取證憑證、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鑒定結論、檢測檢驗報告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調查取證的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違法事實;
(二)執法現場的情況;
(三)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的情況;
(四)勘驗現場的情況;
(五)進行證據登記保存的情況;
(六)實施鑒定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其審批環節、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全過程文字記錄,通過制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通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當事人的身份;
(二)宣讀違法行為通知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內容;
(四)當事人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
(五)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全過程記錄采用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字記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的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采用送達回證的方式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二)核實受送達人的身份;
(三)宣讀執法文書的內容;
(四)當事人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
(五)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五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
有關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在執法活動中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或者不按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上級部門可以要求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因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或者不按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造成執法過錯的,按照有關執法過錯追究的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法規及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