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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服務指南
一、執法事項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二、執法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三、投訴材料申報
(一)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住所和聯系電話。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具體投訴請求事項。(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如投訴勞動者,應明確被投訴人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復印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作為憑證。(五)有與投訴請求事項有關的證據,應提交該證據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理流程及辦理期限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四)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并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處理:
1、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3、對情節輕微卻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4、如果發現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辦理依據
根據《勞動保障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2年的期限,自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這種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辦公地址及聯系方式
地址:閻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廈后院二樓
投訴、舉報電話:029-8687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