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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戰略,統籌規劃全區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編制和實施,負責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制定并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統籌規劃全區衛生健康服務資源配置。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落實中、省、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區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組織落實全區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協調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援,開展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負責依法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傳染病疫情信息報送工作。
(四)負責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宣傳貫徹老齡工作方針、政策,負責推進全區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推動老齡事業發展。
(五)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基本藥物生產鼓勵政策建議。
(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職業病、地方病防治監督,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建立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負責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負責全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
(七)負責制定全區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對全區醫療機構和衛生技術人員執行標準、醫療安全質量標準、采供血、服務規范的實施進行監督;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醫療機構)部分設置審批及執業許可;負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核準;負責醫療衛生統計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負責綜合管理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的醫療、教育、科研工作;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促進全區傳統醫學事業的普及和創新。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政策制度,落實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政策措施,負責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范的組織實施與監督,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負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衛生科研、新技術推廣和學術交流活動。
(十二)負責衛生健康、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推進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負責婦幼保健的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三)負責全區干部保健工作,負責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工作。
(十四)指導區計劃生育協會業務工作。
(十五)負責本機關、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