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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 |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
區衛健局 | 1 | 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 | 用人單位首次發生。檢查后及時整改,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
2 | 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 用人單位首次發生。檢查后及時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 |
3 |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 | 用人單位首次發生。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規范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或告知內容不全的,檢查后及時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 |
4 | 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 用人單位首次發生。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不全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檢查后及時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 |
5 | 對公共場所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首次發現違法行為,檢查后及時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
6 |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用人單位首次發生。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已提供了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 用人單位首次發生。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已進行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 |
8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 用人單位首次發生。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已組織新上崗勞動者進行檢查健康,檢查結果正常,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 |
9 | 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1.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等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出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相應執業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