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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精神,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局屬有關單位、機關相關科室及執法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二章 記錄方式
第一條 住建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行政執法單位、科室及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三條 住建局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局機關執法需要為執法單位、科室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并發放單位、科室。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行政執法機關可攜帶執法記錄儀,實時記錄受理、辦理過程。
第五條 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報。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三章 記錄要求
第一條 調查、取證、送達、產生爭議時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字文書記錄;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字、文書、錄音記錄;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照相、錄像、文字記錄;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字、文書記錄;
(五)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錄像記錄;
(六)當爭議時,要采取全過程錄像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記錄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時,應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條 進行重大執法法制審核時,要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四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五條 住建局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開啟執法記錄儀攝錄時,應當首先告知當事人:“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對本次執法事項將全過程錄音錄像。”
(二)執法記錄儀信息應當完整、客觀、真實。記錄信息要反應城建監察執法或人防執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執法事項、當事人和相人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
(三)住建局執法記錄儀開始記錄后,在同一個地點不得間斷記錄。
第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一條 直接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條 郵寄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三條 留置送達的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四條 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對陳述、申辯內容復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
第五章 責任監督
第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