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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局屬執法單位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局屬執法單位不得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疑難法律事務,要組織法律顧問協助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四條 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局重大執法決定審核辦(以下簡稱“審核辦”)審核:
(一)行政許可類
1、撤銷行政許可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或者認為需要聽證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
3、其他行政許可產生爭議的。
(二)行政處罰類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
3、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
4、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上述規定罰款數額的;
5、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權益,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四)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五)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六)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五條 案件承辦科室、單位在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送局審核辦進行審核。
第六條 單位、科室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審核辦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局審核辦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單位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審核辦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審核辦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一條 審核辦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案件承辦科室、單位對審核辦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審核辦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局領導小組處理。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審核辦審核后,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