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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門概況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管轄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第一審案件。
(三)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按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
(四)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刑事、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五)依法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其他法院移送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和法律規定應由區人民法院執行的其它法律文書。
(六)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治宣傳。
(七)承辦其他應由閻良區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三、2015年度部門主要工作任務及目標
(一)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深化統籌協調機制,妥善化解城市化建設及新農村建設進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金融、保險等糾紛,審理消費服務領域產生的各類糾紛,加強對征地拆遷、民間借貸、吸收民間資本等問題的調研,及時提出司法應對措施。保障和服務重點項目建設。積極參與“平安閻良”建設。
(二)加強執法辦案工作
始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嚴懲各類犯罪;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 審理好各類民商事案件。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審理好各類行政案件。堅持“支持與監督并重”的原則,密切政群關系;開展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培訓工作,探索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關系;深入開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活動;完善執行救助制度,確保特困申請人得到救助;堅持開展領導干部下訪化解信訪案件活動,對于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積極協調解決生活困難;強化處理涉訴信訪問題的責任和能力
(三)開展精細化管理,提升工作質效
切實提升審執結績效短板,加強審判質效與審判流程管理。全力推進均衡結案工作;通過多種激勵機制,不斷強化“調解優先”意識; 進行司法統計培訓,加強司法統計分析,不斷提高司法統計工作水平;健全法官獎懲機制,將法官業績與評先授獎、晉職晉級相結合,激勵法官多辦案、辦好案;完善并切實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加強硬件裝備和技術保障,加大信息化應用培訓,強力推進網上辦案、辦公。
(四)大力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
規范司法權力運行,積極推進司法公開。完善已有的司法公開措施,建立司法公開長效機制;強化監督意識,主動接受各界監督;加強輿情應對、引導工作。完善輿情收集、分析、報告制度及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堅持推行“貼近”式法律服務;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暢通立案綠色通道,配齊各項硬件設施,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減緩免訴訟費用;建立與媒體互動機制。
(五)加大司法宣傳工作
緊緊圍繞省市法院關于新形勢下法院宣傳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落實宣傳制度;加強宣傳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拓寬司法宣傳渠道,積極參加全區綜合治理宣傳活動;積極實施陪審員倍增計劃,擴大陪審員辦案范圍、邀請人大代表定期監督;大力開展“巡回辦案、以案講法、送法下鄉”等活動。
(六)打造過硬法官隊伍
加強理想信念教育與領導班子建設,堅持德才兼備的選人用人標準,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將學歷(學位)進修、集中培訓、專題講座、庭審觀摩、崗位練兵等結合起來,扎實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司法作風建設,認真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項措施;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層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領導干部“一崗雙責”意識,突出抓好審判、執行以及人、財、物等重點崗位的制度建設和監督,
四、部門所屬基層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經費管理方式、人員及資產情況
部門名稱為: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獨立編制機構數1個,行政單位,經費屬于定額撥款。
人員情況:其中中央政法編制51人,事業編制4人;實際中央政法在職49人,事業人員3人。
五、部門預算收支編制的相關依據及測算分析情況
(一)部門預算收支編制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按照《中共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黨組關于調整2013年區本級部門預算定額標準的報告》(閻政黨字〔2012〕17號)、《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安市閻良區2015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實施意見的通知》(閻政辦發〔2014〕47號)、《閻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閻政發〔2009〕73號)和《閻良區區級財政項目庫管理暫行辦法》(閻政辦發〔2012〕56號)的規定,堅持收支平衡、精細科學、應收盡收的原則。
(二)測算分析情況:
(1)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工資福利支出:指開支的在職職工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費等。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指用于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主要包括:單位發放的離退休經費、生活補助、住房公積金等。
——商品和服務支出:指在日常工作中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不包括項目支出中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
(2)項目支出:指根據職能職責為完成行政工作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
六、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2015年支出預算表(見附表)
七、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2015年公共財政預算撥款“三公”經費預算表(見附表)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