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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規定,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區將對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進行核查整治,追繳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社保待遇:本公告中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等。
二、死亡冒領: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要及時向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未及時報告導致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其親屬要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30日內向區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報告;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其親屬要第一時間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區機關事業單位社保中心報告;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其親屬要第一時間向所屬村(社區)報告,所屬村(社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街辦報告,由街辦復核后,將情況及時報送區城鄉居民養老中心;正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60日內向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報告;正在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應在人員死亡的當月向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報告。
三、重復領?。?/span>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員不能重復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一人員不得異地、多戶頭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有重復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多領的待遇應予退回。
(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有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上述情形出現的當月,向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報告,未及時報告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三)參保人員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退回失業補助金。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同時領取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向非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退回。
(四)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但不得全額重復領取,多領的待遇應予以退回。
(五)職工因工死亡,其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養老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重復領取的,應予以退回。
(六)符合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費條件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喪葬補助金,重復領取的,應予以退回。
四、服刑期間違規領取: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刑罰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在30日內向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服刑情況,并退回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因未及時報告導致違規領取的,領取人應予以退回。
五、其他違規領取情形: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待遇領取人條件變化后30日內向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報告,未及時報告導致多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予以退回:(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經人社部門稽核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其他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不符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已經領取的應予以退回。
六、懲治辦法: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將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列入失信人名單:按照人社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二)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退回,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監督舉報電話:
西安市閻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86202770
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86205717
西安市閻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86876606
西安市閻良區養老保險經辦中心:86866849
西安市閻良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86863475
西安市閻良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86862105
西安市閻良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89078505
西安市閻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