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本人投訴閻良區食品藥監局七個鎮街所違反編制規定,違規將新華路食藥監所、鳳凰路食藥監所、振興食藥監所、武屯食藥監所、關山食藥監所五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事業編所長崗位全部任命為行政編干部,直到2月8日區政府領導給我回復的是:“根據工作實際,符合干部任命相關政策”,這不是在忽悠老百姓嗎?把老百姓當小孩哄嗎?我問你區政府領導將副處級以下行政編制干部任命在事業單位當所長這是按照國家哪條法律執行的?符合那一條干部任命相關政策?請區政府領導給予回答!??!
據我所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6號)第十五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適用范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它類別的編制”。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只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請問你們任命行政編制干部到事業單位當所長是不是違法?還有你都當了區級領導了連這點常識都沒有,給我回復的那些理由是不是正當理由?真不知道你這領導是怎樣混上去的?一點常識都沒有!丟人!
記住你當領導是代表全閻良區人民的不是代表個別有關系、有后臺得到利益的人!希望區政府領導會同編辦能認真處理此事,如果還在那樣忽悠老百姓我就向上反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