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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重大課題研究;負責組織城建項目、城市更新項目的論證、儲備;參與編制審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城市設計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規劃方案的審查,組織審查城建項目、城市更新項目方案設計;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
2.擬訂城市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管理城建資金使用;負責城建及城棚改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負責城市建設相關收費的管理;提出城市建設投融資建議,綜合管理城建項目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
3.承擔監督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的責任;指導全區重點村鎮、重點示范鎮、文化旅游名鎮和試點村莊、傳統村落建設;指導全區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村內道路和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城鎮建設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
4.負責城市道路、橋涵、隧道、排水、城市照明及配套
附屬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城市地下管線;負責燃氣和集中供熱經營、服務、使用及設施保護等工作的監管,規范行業行為。
5.承擔監管建筑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責任;指導全區建筑活動,培育、規范建筑市場,推動建筑業轉型發展;負責全區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市場管理與服務信息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住宅裝飾裝修市場和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人才、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6.負責全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培育、規范勘察設計市場;負責施工圖審查管理和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和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
7.承擔建筑節能推進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全區建筑節能推進和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發展與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綠色建筑項目、裝配式建筑項目,推進節能降耗;負責建筑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負責散裝水泥(含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構件)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負責全區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管理工作。
8.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貫徹落實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備案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指導文明工地創建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9.負責建立完善全區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體系建設,擬訂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總體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編制和實施全區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建設和分配計劃;負責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0.負責全區房地產市場管理;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監管政策、調控措施、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和引導房地產行業發展;牽頭推進住宅產業化工作;負責統籌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建設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開展房地產市場綜合統計監測、分析,提供發展動態、有關信息及政策咨詢服務;負責房屋交易管理;規范房屋租賃管理秩序;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監管工作。
11.負責全區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編制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落實物業管理政策,負責房屋物業服務行業及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活動;負責統籌物業保修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
12.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的政策制定和建設優惠政策的審核落實;負責編制年度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的綜合協調、檢查考核。
13.依法對建筑市場、工程質量、房地產交易、房屋租賃、物業服務、燃氣服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負責行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糾風調處。
14.代管區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
15.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